售賣盜版盲盒 寧波余姚一超市被起訴賠償3萬元
盲盒作為一種潮流玩具,因存在隨機性、趣味性等特點受到越來越多消費者特別是年輕群體的青睞,但就是這么一個小小的盲盒背后,卻隱藏著諸多知識產權法律問題。
近日,因為賣了一款盲盒,寧波余姚一家超市被起訴了。
銷售盜版某品牌盲盒
超市被起訴賠償3萬元
案涉侵權商品
2021年7月,某盲盒品牌公司經調查發現,余姚某超市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銷售的產品上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致使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是原告生產或與原告有特定關系,以此獲取不正當利益。該超市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產品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也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益,遂將其起訴至余姚法院,要求該超市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庭審過程中,被告承認存在侵權行為,但表示自己侵權行為危害小、獲利少,認為原告所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請求法院結合實際情況,降低賠償金額。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停止銷售+賠償!
現場比對案涉商品
4月21日,余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法院認為,原告所持有的商標尚在注冊有效期內,法律狀態穩定,受法律保護。該案中,被訴侵權商品與原告注冊商標的核定商品為相同商品,商品外包裝上印有“POP MART”字樣,與原告的案涉商標完全一致,文字視覺上基本無差異,構成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使用權,客觀上對原告產品的聲譽和知名度產生一定損害。
另查明,被告的經營范圍涵蓋食品、水果、日用百貨銷售等,盲盒玩具的銷售并非其主營業務,侵權商品銷量低,且被告店址位于城郊,經營規模較小,對于原告商標影響力的損害較為有限。同時,被告作為個體工商戶,其對于相關商品的經營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于部分假冒偽劣商品缺乏足夠的辨別能力,雖不能作為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但其侵權主觀惡意較小。
鑒于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或被告的實際獲利,故法院綜合考慮案涉商標的聲譽和知名度、被告的經營范圍、規模和主觀過錯程度等,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9000元。
法官說法
盲盒最大的賣點在于“IP+潮玩”,大部分盲盒以獨特的形象設計作為賣點,既突出了商品的個性化,又能夠為盲盒增加社交屬性。然而,隨著盲盒產業的突飛猛進,抄襲、盜版等問題也日益突出。那么,小小的一個盲盒,背后究竟存在哪些知識產權法律風險呢?
首先,盲盒公仔在線條、色彩搭配等步驟上具有體現設計師獨到構思的空間,該部分構思的表達被認定為立體的美術作品,擅自使用他人已有的立體設計,將涉嫌侵犯權利人的著作權。
其次,盲盒公仔本身也可能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在此情況下,其他的玩具生產商若是要生產款式相近的公仔玩具,應在擬人的基礎上進行更多獨特的設計。如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復制他人作品以設計、制作包含公仔玩具在內其他產品并發行的,且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侵犯專利權。
最后,由于盲盒銷售形態的特殊,除了玩具本身,盲盒的外包裝也可能受到著作權法、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保護。如果直接抄襲他人盲盒外包裝設計的,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如果攀附市面上已有其他品牌的良好商譽,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以及特定商品的有一定影響力的包裝,則可能涉嫌商標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
上述侵權行為,如果情節嚴重,還有可能構成知識產權犯罪,從而被進一步追究刑事責任。
特別注意的是,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也可能涉嫌侵犯注冊商標使用權,所以,法官在此提醒,商家在銷售商品時,不僅要保證質量,杜絕假冒偽劣產品,更要樹立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規范進貨渠道并保存好進貨憑證,仔細核查相關商品的版權,以防被權利主體追究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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