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調外機隨意安裝在外墻橫梁?法官:違法使用共用部分,應立即移除
近日,寧波多地相繼發(fā)布高溫紅色預警信號,持續(xù)的高溫狀態(tài)已使靠空調“續(xù)命”成為常態(tài),因空調引起的糾紛也隨之增多。最近,寧波海曙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空調外機安裝引發(fā)的相鄰關系糾紛案件,該案目前已經生效。
李女士和秦先生(均為化名)是鄰居,李女士住樓下,秦先生住樓上。因為空調外機的安裝問題,兩戶人家成了“冤家”。
原來,秦先生在裝修時將空調外機裝在承重橫梁上(秦先生房屋的下部連接橫梁,李女士房屋的上部連接橫梁)。李女士認為,將空調外機放置在該處存在安全隱患,外機水管未引流直接造成空調水從高處滴落,承重梁一直都是潮濕狀態(tài),而外機運行時的振動聲嚴重影響他們一家人的睡眠和日常生活。
秦先生辯駁,因為小區(qū)北面空調外機放置處尺寸較小,放不進空調外機,所以他才將空調外機安裝在承重橫梁上,這個位置是經物業(yè)現(xiàn)場勘驗并認可的,而且用螺絲進行了固定,非常安全穩(wěn)固。而且,小區(qū)的其他業(yè)主也將空調外機安裝在類似的位置,說明物業(yè)及其他業(yè)主對安裝空調外機位置的認可??照{外機離李女士家有一段距離,外機也不會產生振動,不影響李女士家的通風、采光等相鄰權。況且,物業(yè)及業(yè)委會從未就空調外機拆除事項組織雙方進行過協(xié)調。
法院審理后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不得違法使用共用部分,在使用專屬部分時,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本案中,樓盤開發(fā)商已經在房屋北側預留了空調設備安裝位置,被告未使用該專門機位,而將北面空調外機安裝在與原告房屋毗鄰的外立面承重橫梁上,該位置屬于建筑物共有部分,未經全體業(yè)主同意不得使用。另外,法院認為將空調外機安裝在外立面承重橫梁上具有一定的安全隱患。綜上,原告要求被告移除安裝在外立面承重橫梁上的空調外機一臺的訴請,合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
海曙法院法官表示,經勘查,本案中將涉案空調外機安裝在承重橫梁上并非當事人的唯一選擇,當事人涉案房屋有兩處預留的空調外機安裝位,截止目前仍有一處閑置。當事人擅自將空調安裝在外墻承重橫梁上,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他業(yè)主的生產、生活,更因汛期、臺風天氣等因素影響存在比較大的安全隱患。和諧、友善系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之精神,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更應當發(fā)揚鄰里間團結、互助精神,維護鄰里間和諧友善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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