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普法窗】
贍養協議有效需滿足哪些條件?
張帆
2021年08月05日12:42 | 來源:人民網-浙江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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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老太太育有三個兒子,老太太自老伴去世后長期和二兒子共同生活。后因老太太年事已高,無收入來源,要求三個兒子支付贍養費。經查,三兄弟曾簽訂贍養協議,約定大兒子不繼承父母遺產,也不承擔贍養義務,父親由小兒子贍養,母親由二兒子贍養。那么,三個兒子是否都需要支付贍養費?
首先,該份贍養父母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見。由此可見,贍養協議有效需滿足兩個條件:一、經老年人同意,不違反老年人意愿;二、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上述案件中,三個兒子簽訂贍養協議并未征求父母意見,且本質上免去了大兒子、小兒子對母親的贍養義務,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
其次,大兒子放棄繼承父母遺產,可否成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依據?如果按照公平原則,這種安排看似合理。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等權利”,從上面的法律規定可知,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是無條件的,不得以放棄繼承父母的財產或無繼承父母的財產為由而不履行贍養義務。故,本案中的三個兒子都需要支付贍養費。
百善孝為先,尊敬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子女贍養老人,不僅要在經濟上進行供養,更要注重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滿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讓他們能夠安享晚年。
(責編:張帆、康夢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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